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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创新发展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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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22-9-1 23: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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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资发 〔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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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创新发展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创新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经市国资委2020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9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创新发展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聚焦支持企业创新研发平台能力建设、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重大创新成果、创新成果转化、数字化转型示范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等创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发展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统称创新资金)是指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创新发展项目的资金。创新资金根据项目情况对企业通过补充资本金(计入资本公积)、后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向实体企业倾斜。
第三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创新资金预算建议,与市财政局会商后,制定创新研发平台能力建设、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重大创新成果、创新成果转化、数字化转型示范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项目支持年度工作方案,统筹使用创新资金,并主要负责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事项。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创新资金预算安排、拨付管理,配合市国资委做好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创新研发平台能力建设
第四条  创新资金用于支持取得明显创新效果的市级(含)以上创新研发平台能力建设,重点支持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能力建设。
第五条  创新研发平台主要是指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原则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至少建立一个创新研发平台。
第六条 认定为市级创新研发平台实施的能力建设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认定为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实施的能力建设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三章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
第七条  创新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项目。鼓励企业围绕主业实业转型升级,聚焦大数据、智能化、绿色化高质量发展,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
第八条  以下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项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家有关机构认定后可申请创新资金:
(一)在一个系统或一项技术领域中起到重要作用且不可或缺的关键性技术攻关并取得国内、国际领先的重大技术突破项目;
(二)在确定技术路线情况下支撑产品实现的技术或工艺的核心部分攻关并取得国内、国际领先的重大技术突破项目;
(三)其他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并取得国内、国际领先的重大技术突破项目。
第九条取得国内领先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已投资额的30%,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取得国际领先或替代进口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已投资额的50%,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特别重大突破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四章 支持重大创新成果
第十条 创新资金用于支持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官方机构奖励的重大创新成果。
第十一条获得以下奖项可申请奖励资金:
第一类: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中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资金不超过获奖金额的50%;特等奖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获奖金额的45%;一等奖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获奖金额的40%;二等奖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获奖金额的35%。
第二类: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中的特等奖、一等奖。
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奖励资金不超过获奖金额的50%;特等奖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获奖金额的45%;;一等奖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获奖金额的40%;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奖励资金不超过获奖金额的35%。
第三类:其他省部级(含)以上奖项。
其它省部级(含)以上奖项,奖励资金不超过获奖金额的35%;重大国际奖项,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以上项目,企业均应具有相关知识产权。企业牵头实施的,按照以上标准执行;企业参与实施的,依参与情况按以上标准下浮一定比例执行。
第五章 支持创新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创新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已经完成且有较好市场前景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单一项目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已投资额的30%,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三条  依据项目投入产出比(R=K/IN,R为投入产出比、K为项目总投入【指从项目立项至验收期间产生的必要性直接投入的总和】、IN为项目年产出【指项目完成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或其它收入】),同等条件下适度提高潜在经济效益较好项目的支持金额,具体支持标准为:
1.R≤0.3的,支持比例为已投资额的25-30%;
2.0.3<R≤0.5的,支持比例为已投资额的20-25%;
3.0.5<R≤1的,支持比例为已投资额的15-20%。
第六章 支持数字化转型示范
第十四条  创新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已经完成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降本增效、数字化水平及示范效果等要素,经书面和现场评审认定后,具体支持标准为:
1.相关经济指标、数字化水平等要素达到行业内优秀水平的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已投资额的30%,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2.相关经济指标、数字化水平等要素达到行业内良好水平的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已投资额的20%,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3.被列为国家数字化示范且取得特别明显的创新及经济效果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七章 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
第十六条  创新资金用于奖励企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
第十七条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人才强企建设的若干措施》,企业引进培养以下人才可申请奖励:
(一)引进或被评选认定为两院院士、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或团队,按照国家或重庆市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评选认定为“重庆英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市级高层次人才,按照规定在支持周期内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和支持,具体奖励标准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企业引进且承诺服务期三年,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高层次人才引进成效显著的企业,视情况给予5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八章 资金申报
第十八条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
(三)近三年纳税信用良好,财政资金使用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  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项目,每年按照市国资委年度工作方案要求,由项目所在企业报送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汇总评审后向市国资委推荐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资金的请示;
(二)项目立项文件(含企业内部立项文件);
(三)项目实施情况;
(四)项目取得的创新效果、经济效益或获得奖励情况等;
(五)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必要文件。
纯研发类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内部多个企业联合开展的创新发展项目,由牵头企业组织申报,并明确参与企业名称、参与事项等。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市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章 资金的审核、下达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附件及市级“拼盘资金”管理要求,市国资委组织对企业申报的创新发展项目进行评审,并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创新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二十二条  创新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将创新资金下达企业集团,并由企业集团拨付到项目所在企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收到创新资金后,应聚焦用于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数字化转型发展和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等创新工作,鼓励获奖创新项目的团队或个人继续做好创新工作。
奖励创新团队或个人的标准应参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奖励资金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但不纳入工资总数基数。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创新资金的使用方案。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接受创新资金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资金的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做好审计稽查、财政监督、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部门、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涉及企业二年内不得申报创新资金,涉及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创新发展项目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发〔2017〕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创新发展项目专项资金
评审程序
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评审
(一)企业集团负责收集汇总所属企业创新资金申报项目,认真核实申报资料内容,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企业集团组织召开内部评审会议,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本集团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推荐。
(三)企业集团拟制创新资金申报请示(正式文件),加盖公章后与项目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评审
(一)项目初审。规划发展处负责收集汇总企业申报项目后,会同企业一处、企业二处、企业三处分板块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创新资金分配初步名单。
1.根据项目评审需要,规划发展处视情况组织专家和现场评审。
2.按照相关要求,规划发展处会同企业集团逐一核实资料后,提出创新资金分配初步方案。
3.规划发展处将创新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分送委机关企业一处、企业二处、企业三处、财务监督与收益管理处、监督处等相关处室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提出创新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4.将创新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分别函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等有关市级部门,对项目是否获取过其他市以上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进行核实。
(二)项目复审。在征求各方意见后,由委分管领导召集市财政局产业发展处及委机关规划发展处、企业一处、企业二处、企业三处、财务监督与收益管理处、监督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对创新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复审,提出创新资金分配上会方案(送审稿)。
(三)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创新资金分配上会方案(送审稿)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国资委向市财政局去函,市财政局按照创新资金分配方案向相关企业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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